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4.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5%,超出前5%,位于前30%,有突出表现,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际班”项目的学生成绩,以教育处核定为准;
6.突出表现要求: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 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 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 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参评。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在省教育厅下拨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基数和比例分配名额。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评选推荐。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实际评选名额的2-3倍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3.学院组织答辩。学院认真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答辩结果,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4.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审批。学生处将公示结果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足额、及时发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学院要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奖学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1)获得奖学金后,成绩明显退步,受到退学警告;
(2)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本人及所在宿舍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学校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在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的违纪问题,学生处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评优的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