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全国教育大会等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乐观向上,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5.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好,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20%,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入库建档。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按照学院学生基数和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9月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述申请理由,并递交《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评选推荐。根据学生申请,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要求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4.学校审批。学生处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及时发放给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同时
废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