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成才,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同时促进我校学生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先进、优秀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继续教育等学院学生可参照本条例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实施办法,但大的原则不得与本条例相违背。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定量标准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照德、智、体三大指标体系进行定量测评。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分=平均学分绩×70%+思想表现×10%+考勤分×5%+公寓表现分×15%+附加分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单项测评计分办法如下:
(一)学习成绩项
按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70%直接计入,其中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考查课程按对应分数记入平均学分绩,以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的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但作为评奖、评优的条件。
(二)思想表现分项
基础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减分后,按10%记入综合测评分,该项最低分为0分,不计负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及教育活动者,每次扣10分;
2、不尊敬师长、不团结同学、不听从工作人员教育管理者,扣10~20分;
3、不关心集体及有损害集体荣誉或利益行为者,扣10~20分;
4、有不符合学校教育、管理规定行为,且屡教不改者,扣10分~20分;
5、参与“同乡会”等非法组织者,扣10分,起组织作用的挑头者,扣20分;
6、以非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行为者,扣10~30分;
7、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等活动者,该项直接以0分记。
(三)考勤分项
基础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减分后,按5%记入综合测评分,该项最低分为0分,不计负分。
1、课堂、早操、会议等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2、课堂、早操、会议等每无故缺勤一次(课堂按每学时计一次),扣10分;
3、规定的自习时间每缺勤一次,扣5分;
4、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其它活动及安排的有关任务每缺勤一次,扣10~30分。
(四)公寓表现分项
基础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减分后,按15%记入综合测评分,该项最低分为0分,不计负分。
1、宿舍值日不认真,卫生状况差,每次对负责人扣5分;
2、睡懒觉者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每次扣10分;
3、有不符合宿舍内务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行为或现象者,根据情节、每次扣5~20分;
4、宿舍内务每周检查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每人扣5分,宿舍长扣10分;
5、宿舍内务月检查不达标者,宿舍成员每人扣10分,宿舍长扣15分;
6、宿舍无舍长者,宿舍成员每人扣5分;
7、在宿舍楼、教学楼等地乱写乱画、乱扔垃圾、乱张贴等行为者,每次扣5~10分;
8、宿舍内部风气及学风不良者,宿舍成员每人扣5-10分;
9、周内在宿舍打牌、下棋者,参与人员每人每次扣10分;
10、在宿舍赌博者,参与人员每人每次扣20分。
(五)附加分项
附加分项含加分项和减分项两类,在本学期(年)内,按照下列加减分项加减相应分值,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其他未涉及项目可参考有关规定计附加分。
第一类:加分项:加分项最多加10分,将个人加分项按总和排名,第一名加10分,其他人员实际加分X,
10×本人加分项总和
排名第一者加分项总和
1、校园科技、文化、学术、竞赛等活动加分项
|
正规 参与 |
优秀(鼓励)奖 |
三等(以下)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院级 |
0.2 |
0.3 |
0.4 |
0.5 |
1 |
校级 |
0.3 |
0.4 |
0.5 |
1 |
2 |
省级 |
0.5 |
1 |
2 |
3 |
4 |
国家级 |
1 |
2 |
3 |
4 |
5 |
2、校级体育、文艺等活动加分项
|
正规 参与 |
优秀(鼓励)奖 |
三等(以下)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院级 |
0.1 |
0.2 |
0.3 |
0.4 |
0.5 |
校级 |
0.2 |
0.3 |
0.4 |
0.5 |
1 |
省级 |
0.3 |
0.5 |
0.8 |
1 |
2 |
国家级 |
0.5 |
1 |
1.5 |
2 |
3 |
3、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等论文或作品发表加分项
(1)第一作者在校报及其它正式刊物上采用的报道、简讯等每条加0.5分;
(2) 第一作者在校外报刊、杂志等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每件加1分;
(3) 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及采用的论文每篇加2分;
(4) 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及采用的论文每篇加5分;
(5) 第一作者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采用的论文每篇加10分;
(6) 第一作者艺术作品被省级以上机关收藏或表演者,每件加5分。
(7)学生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获得立项并结题者,每项加1分。
4、荣誉称号及受表彰加分项(群众团体只计负责人)
级别 |
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分值 |
0.5 |
1 |
3 |
5 |
5、学生干部加分项
加分项分 值 考核 结果 |
班干部 (含舍长) |
学院干部 (含院级社团) |
校干部 (含校级社团) |
主要 |
一般 |
主要 |
一般 |
干事 (成员) |
主要 |
一般 |
干事 (成员) |
优 秀 |
1.5 |
1 |
2 |
1.5 |
0.7 |
2.5 |
2 |
1 |
良 好 |
1 |
0.6 |
1.5 |
1 |
0.5 |
2 |
1.5 |
0.7 |
称 职 |
0.5 |
0.4 |
1 |
0.5 |
0.3 |
1.5 |
1 |
0.5 |
不称职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1、班干部(含舍长)的主要干部指班长、副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其余均为一般干部。
2、学院干部的主要干部指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分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为一般干部,其余均为干事。
3、校干部的主要干部指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及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为一般干部,其余均为干事。
4、学生社团注册会员一律不按干部对待。
5、其他加分项(只在本学期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加2分;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加1.5分;
(4)全学年无重考(重修)者,加1分。
第二类:减分项:减分项最多减10分,将个人减分项按总和排名,第一名减10分,其他人员实际减分为X
10×本人减分项总和
排名第一者减分项总和
6、违纪及不文明现象减分项
类别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分值 |
1 |
2 |
3 |
4 |
5 |
7、其他减分项
(1)布置的作业一次不交减1分;
(2)扰乱课堂秩序,被老师点名批评者,一次减1分,态度不端正或屡教不改者,减4分;
(3)有不符合《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的其他不文明行为者,每次减1~3分;
(4)不服从有关人员教育管理,态度恶劣者,每次3~5分;
(5)学生干部有工作失误者,每次0.5~2分;
(6)学院规定的其他减分项;
(7)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有以上减分现象者,须酌情加重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统一领导,学生辅导员、团总支、学生会及团支部、班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班级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单位,在年级辅导员指导下,成立测评小组(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普通同学代表),对全班同学进行测评。测评初步结果须向全班同学公开征求意见,学生对测评结果如有不同意见,从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年级辅导员、学院或学生处反映,年级辅导员对测评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学院及班级必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记载,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必依。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期中评、学年总评来实施,要求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测评成绩反映一个学生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测评要做到准确、公正、合理、透明。
第四章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也是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分/∑学期数
注: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按同专业人数进行排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