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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职责范围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 10:42

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职责范围

党委学生工作部是校党委领导下,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对全校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国情教育。

2、根据学生思想状况和特点,拟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3、组织和指导各院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军事理论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5、定期调查、了解、研究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把握热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教育。

6、加强学风建设,会同学生管理部门开展“树优良学风、创优美环境”活动,做好检查、评比及表彰奖励工作。

7、加强学生公寓中心建设,开展“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

8、指导校团委搞好学生的社团建设、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9、指导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做好学生的就业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培训工作。

11、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

12、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处职责范围

学生处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生(指具有我校学籍或考籍的学历教育学生)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组织制定全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做好检查、督促和贯彻执行工作。

3、负责每学年度的校级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评选管理和审定工作。

4、协同各学院搞好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

5、抓好违纪学生的处分、处理工作。

6、协同各学院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和特殊事故的处理工作。

7、负责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类奖助学金的审定及发放;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审定、管理工作和学生困难补助的审批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8、组织开展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的研究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在实践中探索、总结。

9、协助主管校领导抓好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研讨,提高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素质。

10、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

11、负责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工作、军事训练工作,组织开展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1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有效注册工作。

13、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成立于2021年,由学生工作部管理。中心承担着兰工坪校区、彭家坪校区共计34栋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制定完善和落实标准化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校内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

3、开展宿舍文明工程建设工作;

4、完善和落实“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工作。

5、负责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6、负责学生公寓资产使用和管理工作;

7、开展学生公寓消防、用电、卫生、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兰州理工大学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落实学校“育人为本”和“学生为主”的办学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体现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导作用、学生在自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用人单位、学生及家长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学校学生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培养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条本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由教师、学生、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管理人员代表组成的常设辅助决策机构,就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讨论,为学校制定此方面的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并审议决定学校授权的专项学生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工作和所形成的辅助决策方案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委员会所提交的决策方案采纳与否,其决定权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教师代表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有较强的议事和决策能力,身体健康;学生代表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品学兼优;家长代表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的父亲或母亲,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在兰州市生活或工作。

第六条本委员会由热爱并关心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学生、用人单位代表、学生家长及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生管理人员等共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办法为: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1人、学生处、教务处、宣传部、团委的主要负责人各1人,学院分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专职学生辅导员代表4人,教师及班主任导师代表4人,学生代表5人(其中包括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各1人,普通本科生代表2人,研究生代表1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家长代表2人,用人单位代表2人。学院分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学生辅导员、教师及班主任导师和学生代表名额在有本科生的各学院间平均分配。

第八条本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为: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候选人先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再由各学院民主推荐。所有候选人名单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最后由校长正式聘任。本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本委员会非当然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时,新任委员总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十条每届委员会届满前2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委员会投票产生留任委员。新任委员候选人按照委员产生办法产生并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的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的,委员自动变更为新负责人;其他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工作调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由其所在学院(部)提出替补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代表学院(部)正式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由于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委员会可对个别委员进行调整,新增补委员办法与委员换届产生办法相同。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研究和处理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长为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有关部门、学院、教师团体和学生组织提交的有关学生工作的议案。

(四)审议有关学生党团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奖励、处分、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指导和咨询、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学生组织和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毕业生就业和学生稳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出相关制订或修订方案。

(五)审议学生工作和学生工作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六)向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决策方案。

(七)审定全校性学生集体和个人、学生工作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审定有关部门、学院学生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审定学生工作年度计划。

(九)对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受理学生个人和团体对学生工作提出的投诉,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十一)遴选留任下一届委员会的委员。

(十二)完成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在学校期间或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二)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

(四)签发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五)代表本委员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通报相关工作。

(六)督促本委员会成员、专项工作组、秘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本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六)代表委员会处理休会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并记录在案,事后及时向本委员会会议通报。

(七)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委员会委员有效候选人名单。

(八)处理本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秘书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负责整理、归纳、总结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定和决策方案。

(三)负责委员会决定的工作的落实和督促落实。

(四)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开展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育人为根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秘书单位在本委员会例会召开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责成研究的议题。

(二)本委员会秘书单位提交的议题。

(三)本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四)教师团体和学生组织提交的议题。

(五)学生工作部门、团体和学院提交的议题。

(六)学生维护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主任委员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做出决定,指定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召开本委员会会议,以实际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在对所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一般事项以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以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列席人员,秘书单位负责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或表决。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的纪要、决议由秘书单位起草,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发。本委员会认定应报学校研究批准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定应由秘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的提案,交秘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认定应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学生或教职工对本委员会的决议有具名质询意见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在接到质询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本委员会2/3委员通过,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七条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会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本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中凡直接涉及本人利益时,应自行回避。

第三十条本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